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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为什么敢于违反国家的政令?

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为什么敢于违反国家的政令?


邱雪兵


【全文】
  
  中国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发〔2002〕17号文的决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了“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办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即在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建立了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和城管公安协同机制,保证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市也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赋予城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录了城管队员,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湖北省人大和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条例》、鄂政发〔2007〕22号文,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城管队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甪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特别是对城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给予了明确表述。

  
  国办发〔2008〕74号文,已经将城市管理的职能交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城管部门的地位、性质、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然而,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对于鄂州市人事局报送的鄂州市城管局〔鄂州市城管支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不予审批。其理由是:本应该立即审批,给予行政确定,但是一位省委领导打招呼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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