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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制度初探

审委会制度初探


陈芳序


【摘要】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殊国情下建立的特殊审判制度,在长期的司法事件中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基本审判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审委会制度出现了诸多方面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就审委会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其裁判的公正性受到各方面的质疑。这种只判不审、秘密讨论决定的模式,一方面损害了程序正义,另一方面也易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关键词】审委会;性质;必要性
【全文】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也在不断新生与完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以及极具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新的审判制度不断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建立,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与中国特有的基本国情不断磨合,渐渐形成真正适合中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审判制度。 审委会制度就是在建国初期为了适应当时特殊国情的情况下诞生的一项特殊的审判制度。

  
  一、审委会的历史沿革

  
  审判委员会(简称为审委会)最早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建国后为了适应当时法治建设不健全、司法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等情况,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法院暂行条例》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正式成立。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此,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确立。[1]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由此可见审委会在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中,占据了一席重要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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