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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减刑裁定能否撤销?

减刑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减刑裁定能否撤销?


张文平


【全文】
  
  株洲中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漏罪被发现前所作出的减刑裁定,在漏罪被发现后是否应当撤销,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无明文规定。

  
  该院建议对此问题应予以完善,并认为发现漏罪前罪犯被减刑的裁定在漏罪被发现后应当撤销。理由是:刑法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可以减刑的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是其中之一。有漏罪的罪犯被逮捕后,一直向司法机关隐瞒漏罪的罪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和“认罪服法”,即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原呈报减刑因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减刑裁定应予撤销。关于撤销的程序,考虑到审判漏罪的法院有可能不是原判法院,数罪并罚的判决生效后,该犯也不一定送回原执行机关执行,因此,应由原呈报减刑的执行机关在审判漏罪的法院审理该罪犯漏罪时,向该法院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由审判漏罪的法院对该犯作出判决时撤销减刑裁定,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株洲中院材料整理)http://hi.baidu.com/%C1%F5%CA%A4%C7%BF/blog/item/5cabfbf28e99b010b17ec517.html

  
  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明显混淆了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也违背了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减刑是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而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因此,减刑和假释有着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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