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具体一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4]。
即使是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5]。
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审理的结果应当作如下处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6]。
专家们应当补习我国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分析案件,不要再依据个人的好恶、道德的标准、法理的研究、方法的类推等来指导案件了。
2009-10-08
【注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条。
参见《深圳检察:女工“捡”金,定性“侵占”,不予公诉》,《南方都市报》2009年9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