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

  
  但是一些案件,比如许霆案件与梁丽案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之所以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正是由于司法人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想以法理来定罪,由此引起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此时,这样主张的专家们是把自己放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有些专家说这是法意与民意的冲突,其实不然,这时,法意与民意是真正相符合的,真正发生冲突的是脱离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意和民意之间的冲突。

  
  教授依照法理进行法律诊断,只能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鼓动司法人员脱离法的规定,依照专家们的法理进行案件的审理,这是非常危险的。下面是教授非常不合逻辑、不合法理、不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诊断结论:“一、本案构成侵占罪,依法应由受害人自诉而非公诉。受害人不诉的,国家不予公诉。二、本案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由法官衡量。但考虑全案情况,即使成立盗窃罪,也可减轻处罚”。

  
  如果司法人员听从教授的这种诊断审理刑事案件,就会把中国的法治偏离到口治的轨道。

  
  何为犯罪法律有严格的规定

  

  
  即使是犯罪是否进行处罚法律亦有严格的规定

  

  
  不能仅凭个人感觉进行定罪量刑

  
  教授提出,“鲁教授提出,本案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这说明鲁教授也认为梁丽的行为损害了公共秩序。但损害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就是犯罪吗?”

  
  说这话的时候,教授只是从法理的角度,道德的角度,忘记了刑法的根本性规定。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者犯罪之后是否应当定罪量刑,不仅仅是教授所讲的损害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而是有严格的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何为犯罪的具体规定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这里有几个条件,一是有危害或侵犯行为,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三是情节严重的。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不是犯罪,或者虽然是犯罪,但不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