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在是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件,指导司法界如何办案,这样做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人们要以法理来代替法律。在许霆案件上就是这样,判决公布后,一些法学家就来做解释,从事判决的法官们又以法学专家的意见为基础进行判决。这样做显然是违反法律的。我国的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疑不治罪的原则。
我一再认为,许霆案件和梁丽案件并不复杂,复杂在于人为的因素。本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处理是唯一可靠的方案,法律明文规定为罪的依法定罪。对没有明文规定为罪的不定罪,在侦查阶段的结束侦查,在起诉阶段的停止起诉,在审理阶段的宣告无罪。这些处理方法,是法律的规定。可以说,
刑事诉讼法更多地是规范司法过程中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行为的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指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1]。
但是,许霆案件和梁丽案件又被许多专家认为是复杂案件。原因在于,他们是用道德和法理代替法律。这样做存在巨大的危险:其一、教唆了司法人员不遵守
刑事诉讼法,将本来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硬性定罪。其二、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其三,引起国人的反对,动摇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威信。
现实的情况是,当司法人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时,就到法律专家这里来找依据。此时,专家们也以法理来代替法律。
要知道,每个专家都可以有一套法理,这样下去,岂不是众多专家就有众多的法理?真理只有一个,如果N个专家产生了N个观点,最少有N-1个观点是错误的,甚至N-0个观点都是错误的!
这样下去,法治岂不是成了专家们的口水之治?
要警惕这种现象的不断蔓延,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口治不能代替法治。
在法律和法理不明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