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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

  
  应当遵从这样的思路处理这样的案件:

  
  第一、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同时,受损人还应当对拾得人有所感谢的表示。

  
  第二、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给。受损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若判决生效后拾得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若财物的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拾得人仍不归还,受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时顺利找到了财物,受损人不再有损失,亦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第四、若财物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经强制执行仍不隐匿财物拒不归还,方可界定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晰。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法解决的,尽量不用刑法。罪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能轻判的不应科以重刑。

  
  重要的是,尤其不能使用一些法学家们的解释对一个人决定是否定罪。我早就主张,在起诉与法院审理阶段没有疑难案件,法律规定为罪的行为就定罪,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就不定罪,或者不起诉,或者进行无罪宣判。实际上这是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这样做了,就是在司法领域遵从了法律的规定。不这样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强行定罪,是违法的司法。

  
  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口治不能代替法治

  
  教授认为,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即刑法理论界的一种观点,认为梁丽作为机场的特定关系人,在明知应当返还而拒不返还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如果是理论研究,教授的观点没问题。

  
  如果是理论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教授应当在立法方面下功夫。应当说服人大代表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或法律解释的请求,启动立法程序。等新的立法将此类情况明确写入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后,方可使用此罪名对具体的行为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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