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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

  
  毫无疑问,乘客们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东西不被偷窃或遗失。而关注乘客物品的也有两类人,一类是职业盗窃犯罪嫌疑人,一类是如梁丽等机场员工。职业盗窃嫌疑人事先谋划好想盗窃旅客的财物,梁丽等人只是顺手牵羊式的“拾”。即使把梁丽这种行为定性为侵占罪,旅客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还有一类人就是盗窃犯罪嫌疑人在更加关注着旅客的行李物品。

  
  所以,无论梁丽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旅客们都不能在机场、车站和码头掉以轻心,不认真地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

  
  反之,不能由于一些旅客不想在机场这种公共场所认真地看管自己的财物,就把梁丽一类“拾”的行为以侵占罪或盗窃罪定罪。同时,机场、车站、码头的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自己员工的管理。

  
  拾得别人遗忘物品

  

  
  并不必然构成侵占罪

  
  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饰品,显然不是遗弃,只能是遗忘。

  
  拾得别人遗忘的物品,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并不必然构成侵占罪。刑法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教授正确地指出,“拒不交还”是指行为人拒绝交还非法侵占物的行为。法律未明之处在于,“拒不交还”是指被害人或他人发现后拒不交还,还是指行为人自已发现系遗忘物,在可以交还时,拒不交还?具体到本案来说有两点必须研习:一、梁何时产生交还的义务?二、什么才是法律上的“拒绝交还”?

  
  教授引用《深圳机场旅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凡捡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原则上必须在当天(最迟不晚于次日9时)由捡拾物品的本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交候机楼失物招领处”,确认梁丽未履行返还的义务。这是对的。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未履行返还义务,只应当承担《深圳机场旅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不能直接定性为刑法上明文规定的“拒不归还”而以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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