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法官的激励,应该从物资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齐头并进。在物资激励方面,法院也可以学习企业对员工的某些激励措施,比如加薪,设立年终奖,绩效奖等制度。在精神激励方面,包括升迁,嘉奖在内的多种机制都应该很好的和法官的业绩联系起来。
2、弱化权力体系中的法官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一、司法要独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扰主要来自行政权和地方党政势力的非法干涉、救治之道,因此应从
宪法体制改革,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司法机关的人事、财务、福利等方面实行垂直管理。强调法律至上原则,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必须服从法律,没有超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人物和特权阶层。二、改革法院内部的不合理的组织原则。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法官应该更多的是像医生一样的专业人士,法律这个领域是任何非专业人士都无权问津的绝对的封闭的王国。应该做到法官独立而不是法院独立,法官应该不仅有权作出审判决定而且有权直接作出司法裁判文书,无需向领导请示。法院的审判应该更加公开,法官应该逐步实行当庭宣判,而不应该是由不参与案件审理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宣判。三、完善律师制度。立法应该赋予律师更加广泛的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力,让代表各当事人利益的律师知道关于案件的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有效地制止暗箱操作。让一切都公开,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让一切不当的干涉都曝光,让“阳光制止腐败”。
3、弱化社会文化中的法官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我国缺少司法公正的文化传统。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硬件”条件,如审判权的独立、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对司法的监督机制等,也需要“软件”条件,它包括法官的荣誉感,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和维护。我国缺少这个文化传统。与英国比较,英国近千年的历史中,法官重视自己的社会荣誉,把自己的审判行为看作社会公正的体现,在公众中赢得很高社会声誉,公众也对法官予以足够信任。在我国历史上,官本位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审判官员在内的一切官员以追求官位作为能否自我实现的标准之一,所以为了官位往往把原则,荣誉抛之脑后。在我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屈指可数的几个“青天”,但官吏贪墨是一般通例。特别是专司办案的文案、“师爷”,更是阴险、奸诈、贪婪之徒的代名词。在两千年的历史中,老百姓没有相信过官吏办案是公正的。近20余年来,法官还没有培育起高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民众对司法公正也缺乏信任,为了求得权利保护而请客送礼被视为正常。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恶性循环,使保证司法公正的社会大环境更趋恶化。要想减少传统的不良社会文化对法官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有待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主要的是还有待于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