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对法官司法裁判的干扰的最为典型的案例,有前几年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以及去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中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定遗赠无效,这其实是对自由意志的不适当的“强暴”。而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则主要是司法机关受到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影响,如果能够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但是,与其说是司法机关还没有转变传统的法文化理念,还不如说是民众的法理念尚未转变,法官迫于社会文化压力才不得不作出不公的司法判决。
三、司法不公的对策
法官的社会角色的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对于司法公正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于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从而使得在司法审判的时候,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这样一来,当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角色冲突的时候,法官能够尽可能少的受到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一)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
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的根本途径是,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社会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
1、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我国目前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和一般的行政人员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法官很难以一个专业人士自居,难以培养高贵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坚韧的法律感情,很难真正的做到依法办事。
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都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英国,担任法官的人76%毕业于牛津和剑桥大学,23%曾担任过下院议员或为下院议员候选人。在美国,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再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取得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律师工作6年后才能担任法官。德国的法官须经过两次考试,一次是法学院毕业考试,合格后再接受为期2年的培训,再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日本选拔法官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先经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其通过比例为60∶1,每年通过人数为500余人,再经过至少两年司法研修生学习并考试合格,才有资格担任法官助理职务,而要担任最低一级法官即简易法院的法官职务,则要从任职三年以上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律师等中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