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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刑制度研究

  
  二、协商处刑制度设计

  
  协商处刑程序的启动。启动该程序,必须满足三个实质条件:一是加害人主动认罪,或其虽未主动认罪,但经其他任何一方提议启动该程序后即主动认罪;二是加害人诚实交代其所知的与所认之罪相关的所有不利自己的情况;三是被害人同意对加害人从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刑。

  
  刑事案件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人民检察院、法院、被害人(或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加害人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均可启动协商处刑程序。其中,自诉案件及亲属相犯案件(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导案件”),不需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或许可,一旦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协商合约,经司法机关审查合约的形成无威胁、压迫和欺诈等情形,确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司法机关应予确认其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和实施,不受第三方干涉和改变。其他案件(以下称“司法机关主导案件”),启动该程序,必须经各方一致同意,并进行多方协商达成体现各方意志妥协和统一的合约。

  
  完整的协商处刑制度,应当包括:

  
  (一)、双方协商制度,即被害人(或公共利益代表机关)与犯罪人协商制度

  
  现行制度内,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协商有较大可能,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接触,故存在巨大的制度障碍。当事人主导协商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被害人(或公共利益代表机关)与犯罪人协商、对话的程序保障。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司法机关提出协商申请,司法机关批准申请时不得以申请人提供所欲协商的实质内容为条件。司法机关给予当事人协商的时间、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当事人达成协商合约的,应当将合约提交司法机关,或申请司法机关制作笔录后签名、捺印。司法机关应当就合约的自愿性分别向当事人进行单方调查,经召集双方核实后,确认合约效力。

  
  (二)、三方协商制度

  
  司法机关主导协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协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己方所欲协商的实质内容和条件。司法机关认为该申请不违背国家意志的,将该申请转交、转达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可在该申请上表示同意,也可另行提出己方的协商条件,提交司法机关审查后转回申请人。此种情形下,司法机应当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时间、地点。协商对话时,当事人双方和司法机关都应参与,就不同的协商意见和条件进行三方协商后达成协商合约。协商无果的,转入公诉、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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