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中靠死刑复核来杜绝错杀是不可行的。通过实行死刑三审终审制来杜绝错杀,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未必可以如愿。这是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还未建立明确可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的死刑案件中时出错杀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所以杜绝错杀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所有死刑先缓期执行。
在写本文过程中发生的2008年8月4日上午新疆喀什市武警边防支队集体出早操时突遭两名作案分子爆炸袭击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伤的事件,使本人意识到,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政治因素是一道无法绕开的坎。比如,如果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废除死刑,那么就难以彰显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会给混进党内的投机腐败团伙可乘之机。朱苏力教授认为,废除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可能会威胁到政权的合法性[⑥]。如果对恐怖分子的杀人、爆炸等恶性罪行取消死刑,可能会增加国家分裂的危险。而判死缓,则一方面可保持依法执行死刑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在缓刑期间分化瓦解这些团伙。
由此可见,废除死刑的道路还遥遥无期,还要再过30年、50年甚至100年。我国的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为避免错杀,在过渡时期,我们不妨选择过渡措施:立法上规定,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先缓期执行。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民事、公司法律等专业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优秀律师,佛山市法律援助专家顾问,《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
【注释】陈光中主编:《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页。
曾龙:《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见刘家琛主编《当代刑罚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595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471页。
曾龙:《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见刘家琛主编《当代刑罚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596页、597页。
黄京平、石磊:《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见于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11-220页。
朱苏力:《中国司法的规律》,见《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