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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

  
  死刑复核权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地方党政部门或者被害人一方对死刑案件的压力,但是面对如此多的死刑复核案件,恐怕最高院举全院人员之力,也应付不了。当然可以考虑大量增加人手来解决。以现在的中国之国力,完全可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人手、办公场地和设备的费用。但是,问题是最高院没有人事权和财政权,全国人大常委又不可能直接管这些事,全得仰仗政府部门。

  
  据媒体报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调进了几百个法官,建了一座刑事审判大楼,增设了多个刑事法庭,专司死刑复核。这几百号人完成全国所有死刑复核的任务,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践中能否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务是个大问题。指望他们有效地实现死刑复核的目的,我认为前景并不乐观。

  
  为了解决人手与死刑复核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复核死刑案件规定》),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由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权限所致,该《复核死刑案件规定》只有寥寥13条,全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复核死刑案件的笼统规定,没有任何有关被告人程序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利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答记者问时说,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寄信函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院长,均可列席会议。但是所有这些内容,在《复核死刑案件规定》中都找不到只字片言。答记者问中使用的“原则上”、“可以”等文字意味着的另一层意思——也可以不这样。笔者宁可相信答记者问中使用的“原则上”、“可以”等文字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民意的宣传口径。最高院的新闻发言人描绘了死刑复核的程序蓝图,但并不是制度上的安排,仅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参与死刑复核的可能性,而不是诉讼权利。

  
  这几百号法官每个人的法律水平不会低,但每一个具体个案的案情、犯罪的关键情节各不相同,每个法官的司法能力也不可能整齐划一,未必能保证用统一的标准适用刑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的法官日复一日地面对枯燥的案卷,加上经费问题,或者其他种种问题,时间一长,能坚持按发言人所说去操作的未必会是多数。如此一来复核程序又难免变成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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