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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交强险”必须取消责任限额分项的规定,不再区分医疗、死亡伤残、财产损失等限额,同时,应将责任限额规定为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原先的责任限额改为每次事故中每个人的最高赔偿额,使每一个受害人单独享有一个责任限额的保障,每一受害人都不至于因与其他受害人分配一个责任限额而降低其得到的赔偿。

  
  三、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应取消,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1、“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不符《道交法》规定。《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了三种赔偿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保险公司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不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有无及大小,保险公司应无条件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实行过错推定赔偿原则,推定机动车全责,再根据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而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道交法》实施几年来,社会各界对保险公司无过错赔偿原则并没有意见,只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实行过错推定赔偿原则意见比较大。为此,《道交法》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改,将机动车的过错推定原则修改为过错赔偿原则,对于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未加改动。然而,《条例》却在第23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实行限额赔付,其实质规定了被保险人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只部分赔偿,《条款》更具体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占60000元责任限额的20%。2008年2月1日实施的最新版本的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条例》《条款》变相地实行了有责赔付,无责不赔,使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差不多又回到了“撞了白撞”的错误做法上,很显然,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了《道交法》立法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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