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强险”对责任限额予以分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道交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限额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区分医疗费、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然而“交强险”却自说自话,对责任限额进行分项,将本来就不高的责任限额再细分,使得“交强险”对于受害人和车主的实际保障大为降低,甚至远不如商业险对受害人的保障。商业险投保10万元的话,医疗费也好、财产损失也罢,均可在10万元内赔偿,而“交强险”目前虽然总额为122000元,但用于医疗费赔偿的只有区区10000元,医疗费超过10000元,就得当事人自己掏,在现实生活中,10000元医疗费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的。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只有2000 元,2000元能赔什么?我们的保额与保费的比率本来就低,拿私家车举例,以前是1050元,责任限额60000元,比率为1:57,现在是950元,责任限额122000元,比率为1:128,而对于一些自卸王、槽罐车等特种车辆,比率就更低了,因为责任限额不变,但保费可能高达5000多元。这类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赔2000元,然而,保费却交了5000多元,这还能算保险吗?令人匪夷所思!对比国外交强险的规定,简直令人愤慨了。美国保险费与最高保额的比率是1:3300,德国是1:5800,日本是1:1500。在德国,缴340欧元的保费,可以得到200万欧元的赔偿,什么样的事故解决不了?我国某知名学者到国外访问,问德国的法官、荷兰的法官,你们法院里一年要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多少?他们说基本上没有。问为什么没有?他们说有保险公司还要法院干什么。我们的“交强险”调整后的比率不过为1:128,还要再分项,医疗费分到10000元,财产损失分到2000元,当事人还能指望“交强险”什么?只好到法院打官司了。
其次,“交强险”责任限额按每次事故而不是按每个人计算也是个缺陷。“交强险”责任限额是针对一起事故所有人损失的最高赔偿额,而不是针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这个规定不公平不合理。表面上看责任限额122000元不少了,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也水涨船高,如果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伤,赔偿额分到每个受害人尤显捉衿见肘。在东部发达地区,死亡一个人,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就超出40万元了,这还不包括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它费用,伤者怎么办?这122000元如何能满足实际需要?还有,死者家属与伤者之间又如何分配保险赔偿金?紧足哪一方,另一方肯定不满意,平均分配吧,有死有伤,有轻伤有重伤,损害程度不一,难言公平;按比例分配,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各个受害人很难坐到一起去,并且,只有各个受害人的损失全部确定以后,才能计算出比例,不仅费力更费时。这一切的症结在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不是针对每一个受害人而言,而是针对一次事故而言,显然,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