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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政治看其审查

【作者简介】
陈军伟,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任职。
【注释】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政府的派出机构 能否制定规范性行政文件各地规定不一致。
参见[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章。
关保英《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载《法学评论》2006第4期
详细论述见吴增定:《行政的归行政,政治的归政治》http://www.chinafalv.com/lunwen/202/200904/14-56726.html
张千帆《司法定位与改革走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1107/10255479940.shtml
见《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但撤销程序,《监督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见《监督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接受政府规章备案的机关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但其程序目前缺少实证规定。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见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姬忠彪 凡 夫:《依法行政的里程碑——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谈行政诉讼法》,见《人民法院报》网站。
杨建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理论的现状和课题》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5日。
陈有西:《对行政诉讼困境的宏观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袁定波《“民告官”门槛高限制多 专家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载《法制日报》2008.11.18
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2月24日)
王其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载《瞭望》2009年第1期。王其江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他透露的信息应该是准确的。
同上
从这次司法改革看,加强权力监督而不是分权制衡,很可能成为日后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原则。
谢鹏程:《走“监督取向”的司法改革之路》载《法制日报》2007年07月8日
潘  维:《中国党政体制——现行政体的由来》,载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115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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