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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定性之思考

  
  但是,从我国刑事立法来看,刑法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则不仅要求犯罪故意相同,而且要求对犯罪故意要有合意即要求共同犯罪的各方对犯罪故意要有意思联络。对于片面共犯来讲,虽然双方的故意是相同的,但是很难说各方对犯罪故意存在意思联络。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是相互的,但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非对称关系,非对称关系可以说是相互关系的一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在本质上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5]在这种哲学基础的指导下,学者们认为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互相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6]应该说我国刑事立法对于是否承认片面帮助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在现行的刑事立法体制下,就没有片面帮助犯存在的空间。但是既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且最高院也对此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该法律规定不宜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理解。既然承认片面共犯既有相关的理论基础,又有现实需要。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对片面帮助犯的规定尚不明确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作出的解释,明确承认片面共犯,扫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片面帮助犯理论的障碍。以更好的应对司法实践中所遭到的实际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犯罪的人。这里所讲的共同犯罪是狭义的共同犯罪,即不包含片面共犯的共同犯罪。在狭义的共同犯罪中,要求共同犯罪的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故意是全面的和双方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在客观上要有帮助行为,在主观上要有帮助故意。所谓帮助行为是指,为实行行为提供便利的协力行为。[7]所谓的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帮助故意要求,一方面要有帮助他人犯罪的认识,另一方面还要有帮助他人犯罪意志。帮助犯的认识因素应该是,必须认识到被帮助人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以及自己所实行的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犯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自己为被帮助者提供便利,且希望或者放任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能够得以实施。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和前面所提到的片面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区别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被帮助者对帮助行为是有认识的,而片面共犯中的帮助犯被帮助者对帮助行为是没有认识的。至于帮助者的主观方面大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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