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本案中赵某对张某的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而且该帮助是非常的明显的,几乎达到了如果没有赵某的帮助张某的诈骗犯罪就难以完成的程度。那么对赵某的帮助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赵某和张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仅是赵某系片面共犯。下面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片面共犯理论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1]对于片面共犯,
刑法理论界一直分歧较大。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的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的教唆犯与片面的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的帮助犯。[2]否认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应该是全面和相互的,而片面共同犯罪之中的共同故意是片面和单向的,故片面共同犯罪不能成立。肯定片面共犯理论学者无一例外的都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对片面的帮助犯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暗中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与并不知道有人帮助自己犯罪的被帮助者构成犯罪,而被帮助者则按单独犯罪论处。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是否承认片面共犯的这两种观点可以说是争执不下。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肯定对暗中单方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片面的帮助犯的站通说地位。虽然德国的刑事立法没有明确承认片面共犯,但在德国的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对片面共犯还是普遍承认的。德国学说认为,帮助犯只限于对他人的行为予以促进;与教唆犯一样,帮助犯在行为支配上同样无足重轻;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3]这里所讲的正犯不需要知道帮助犯提供的帮助的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讲的片面帮助犯。我国台湾地区“
刑法”第
30条第1项规定“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宜同。”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对片面帮助犯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日本虽然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片面共犯,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肯定片面共犯占通说地位。[4]在英美法中,虽然不存在片面共犯的概念,但有“潜在的同谋犯”的概念,所谓的“潜在的同谋犯”是在被帮助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助者。从概念可知英美法中的“潜在的同谋犯”和大陆法系所讲的片面帮助犯是一个意思。由此可知,在英美法中也是承认片面共犯的。考察一种法律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无非就是看这种制度有没有理论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需要。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应该说从法学理论来看片面共犯是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的。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用片面共犯理论来处理的案子也不少。例如:某甲和某丙均与某乙有仇,一日,甲在自家楼房的阳台上看见丙正持刀追杀乙,乙慌不择路,逃入一条只有一个出口的小巷,甲见状后拿了一把锁跑出去将该巷唯一出口处的铁门锁上。后乙因无处藏身被丙追上用刀刺死。在本案中,对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那么对甲的行为将不好考量。如果不对某甲定故意杀人罪则没有其他的罪名可定,如果对某甲定故意杀人罪又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甲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好说甲锁铁门的行为就是杀人的行为。当然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还很多,应该说片面共犯理论的存在是有其现实生活的土壤的。总之,无论从
刑法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承认片面共犯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