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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的思维

  
  新旧纳税户、大小纳税户在“税法”这个“慈母”眼中是一律平等的,岂能法外赋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纵向公平”。

  
  3、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

  
  有句法语:“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在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纳税人向我们讨一个“说法”:为什么都是一条街上的个体户,门面挨门面的,他一个门面每月400元,我一个门面要500元?你们是怎么核定的?作为税务人来说,你税法宣传怎么给纳税人说税收的公平性,他们都觉得太“远”、太“模糊”,他们要的是如此这样的“现实的”、“看得见”的公平。

  
  当纳税人说“给我一个说法”时,讨要的乃是一种解释,一种纾解心中困惑、自圆其说的阐说;他们追索的是一种关于事件的是非曲直的道理,一种合情合理、熨贴心意、让人心服口服的公义公道。这就是税收实践中追寻的“看得见”的公平。

  
  但是,公平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因此,税收中的公平也只能是大体的公平,相对的公平。

  
  (三)证据性

  
  说一句文绉绉的古罗马谚语:“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1、用“证据说话”的思维

  
  专业的思维与普通人思维有相同的之处,但也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样是看到一部机器停了,普通人可能说,这个机器坏了;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说的是:这部机器只是不走了,不能说坏了。如果你要说这部机器坏了,必须拿出证明坏了的证据;而作为税务人,他会说,机器坏了?处置的合法单据呢?

  
  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既有其他法律的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性,所以,用证据说话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必须的思维方式。

  
  2、如何依法用“证据”来“求实”的思维

  
  我们从小受的教育——正确的人生态度应该是“实事求是”,但在税收职业思维当中,要如何用证据去“求实”,是我们必须练就的思维。

  
  通常,我们最为失望的是,在一个税收案件的检查中,千辛万苦收集的证据不可用,理由不是因为这个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也不是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是因为这个证据取证手段违法。比如,我们在稽查办案收集证据时,因为人手不够就一个人问笔录,一个人到企业检查。因为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很熟”,在检查时就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些不按程序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证明力的,因为取证手段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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