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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的思维

  
  第二天,就有许多传媒人提出置疑,比如,《齐鲁晚报》就刊出——《机动车不是“唐僧肉”污染税想征就征?》的文章,作者指出,在征收机动车污染税这个问题上,即使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所谓“达成共识”纯属以偏概全,是小圈子里的“共识”。而增加任何税种,不仅要取得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顺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所谓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只是时间问题”,恐怕是“为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使然。

  
  ——多么理性的税收法定思维。

  
  要形成“税收思维”的习惯,就应该把“法定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作为判断一切有税收争议行为、主张和关系的必要标准。

  
  (二)公平性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必须公平公正,否则市场就无序而言。我们全部税法的最终和最高的价值不外乎“公平、正义”,全部的税务技艺即在于落实这一价值。所谓税法之达成衡平、致力于公正,是经由税务人的理性演绎和实际操作来加以实现的。

  
  税收的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既表现为形式公平,又体现为实质公平;既表现为纵向公平,又体现为横向公平;既表现为实体公平,又体现为程序公平。

  
  1、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在形式层面上表现为税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大体包括“平等保护、平等遵守、平等适用和平等制裁”等四方面内容。

  
  目前要求统一国际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是更多出于实质公平的考虑。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发达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行的情况是“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

  
  2、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

  
  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称作“横向公平”。而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这称作“纵向公平”。

  
  平常在工作中经常听到这种言论:这个企业是我们引近来的纳税大户,就漏了一点税,补上就不要求全责备了,他们已经为当地的经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再处罚,有失公平……。

  
  这种思维,一定不该是税务人的思维。税收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不是税收本身纳多纳少的问题。或者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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