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规定,不论当事人声请与否,法院均负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义务,对此
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
民法通则颁布后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后来才有了改变。对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多年来适用诉讼时效经验的总结,无疑是正确的。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功不可没。
有学者认为过多的司法解释有司法权超越立法权的危险,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在民事立法不健全,缺乏立法解释,法律修订又不及时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一些是必要的。今后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使司法解释的界限、标准、程序、形式等进一步规范化。
另外,民法法系国家不采用判例法,但是判例在司法上的作用逐渐加强,判例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司法借鉴了这方面的经验,逐步重视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典型判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这些判例对于司法实践起了指导作用,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和提高司法水平。可以预料,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会形成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四、展望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日趋完善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丰富,我国借鉴外国法律的需要随之减少;但是世界在不断发展,外国法律也会随之进步,借鉴外国法律没有止境。我国的民事立法经验证明,借鉴外国法律应当兼收并蓄,而不论那个法系、那个国家。
民法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集中的体现是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已经60年了,还没有民法典,人们期待着我国有一部先进的民法典颁布。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应当是总结我国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的科学结晶。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我国民事立法不仅应当成为推进我国新崛起的重要工具,而且应当并可能为世界民法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使我国民法成为世界各国借鉴的主要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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