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的时候,借鉴外国法律的范围更为广泛,除有公开出版的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以外,还有内部出版供参考的匈牙利民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以及手工油印的意大利等国民法典的目录,这些都反映了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思想解放的新气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纯粹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市场经济过渡,民事立法随之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没有经验,关于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只能借鉴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法律。各国的市场经济具有共同的规律性,并向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就需要借鉴多国的法律。在这方面,1999年颁布的
合同法具有典型性。
合同法不仅借鉴了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且借鉴了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还参考了综合两大法系
合同法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法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原因之一是,兼收并蓄,借鉴了多国立法经验。
改革开方以来,借鉴一国法律为主的也有,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不同于民法典,体系上有其特点。但是从民法原理及其立法基本模式来看,主要借鉴的是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再往前推,其历史渊源来自德国民法典。
值得再次提起的是,在借鉴外国法律为主的同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进程、国家政策和法律观念等等。对这个问题不存在根本分歧,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认识会有不同。我国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就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民法,同时还要注重社会现实,否则法律草案就难以通过,或者实施中发生问题。学者对某项民事法律评价有分歧,原因之一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对
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评价不同,对
物权法规定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评价不同,原因之一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