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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外国法律的借鉴

  
  到了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的时候,借鉴外国法律的范围更为广泛,除有公开出版的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以外,还有内部出版供参考的匈牙利民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以及手工油印的意大利等国民法典的目录,这些都反映了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思想解放的新气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纯粹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市场经济过渡,民事立法随之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没有经验,关于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只能借鉴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法律。各国的市场经济具有共同的规律性,并向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就需要借鉴多国的法律。在这方面,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具有典型性。合同法不仅借鉴了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且借鉴了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还参考了综合两大法系合同法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法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原因之一是,兼收并蓄,借鉴了多国立法经验。

  
  改革开方以来,借鉴一国法律为主的也有,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不同于民法典,体系上有其特点。但是从民法原理及其立法基本模式来看,主要借鉴的是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再往前推,其历史渊源来自德国民法典。

  
  值得再次提起的是,在借鉴外国法律为主的同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进程、国家政策和法律观念等等。对这个问题不存在根本分歧,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认识会有不同。我国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就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民法,同时还要注重社会现实,否则法律草案就难以通过,或者实施中发生问题。学者对某项民事法律评价有分歧,原因之一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评价不同,对物权法规定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评价不同,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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