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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外国法律的借鉴

  
  以上讲的是总结自己经验为主的方面,我国民法更多的是借鉴外国法律。与婚姻法继承法以总结我国经验为主不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及先后颁布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和各种商事法,其中有总结我国经验的方面,但主要是借鉴外国法律,因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的经验在外国,不在我国。

  
  二、借鉴一国法律为主与借鉴多国法律的选择

  
  借鉴外国法律在于吸收其先进的立法经验。一般来说,借鉴的标准应当是既先进,又能为我所用,因此不应受一国或者多国的限制。由于社会制度、时间、条件等因素不同,有的需要借鉴一国法律为主,有的则需要借鉴多国法律。

  
  借鉴一国法律为主的突出例子是1956的民法草案。1949年建国后,民国时期的法律全部被废除了,在全国范围内着手建立新的法律秩序,1954年颁布了宪法,同年开始起草民法。建国之后对外采取“一边倒”倒,即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的政策,采取了学习苏联,聘请苏联专家包括法律专家来我国讲学等多种措施。根据当时国内情况和国际环境,民事立法必然以借鉴苏联法律为主。1956的民法草案的体例和篇幅都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近似。苏俄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继承四编,我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将婚姻家庭法分离在民法之外。民法草案的内容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这个草案被通过和颁布实施,可能会起到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类似的作用。由于1957年搞反右派运动,民法起草工作随之停止。到了1958年,搞大跃进,破除旧的规章制度,在那种情况下,即使1956年的民法草案被通过和颁布实施,也是被破除之列。

  
  讲到这里,值得提起一件事:经第三次民法起草领导小组一位成员的手,在1981年转赠给我一套民法参考资料。其中有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印的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人民大学出版社根据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印出本翻印的人民民主国家的民事法律,还有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印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各国民法总则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和继承部分的分解资料汇编。以上资料都是内部出版,仅供内部参考。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草民法虽然主要借鉴苏联的法律,同时也将其他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作为参考资料。这与后来发生的越来越左的政策和法律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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