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
继承法到1985年才颁布,主要原因是由于实行公有制,财产继承的范围有限。早在1950年的
婚姻法中就有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继承的司法解释较多。在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对公民的生活资料和其他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在法律上一直是保护的。记得文化大革命期间,北京的一个郊区县的一位农民不孝敬父亲,父子关系很紧张,难以正常生活,于是这位农民的父亲就写了一张大字报,贴在街头墙上,内容是他死后,他的遗产不给他儿子。这张大字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农民的继承权观念。1985年的
继承法既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又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
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涵盖面广,有较大的灵活性,因而成为一部具有长期适用性的法律。
以总结我国经验为主制定民法,也有失败的教训,典型的例子是1964年的民法草案试拟稿。这个民法草案试拟稿是在整顿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起草的。1958年搞大跃进,人民公社,破除旧的规章制度,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向共产主义过渡。搞大跃进的实际与主观愿望相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违反了已有的法律法规,破坏了经济秩序。1960开始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整顿经济秩序。针对过去忽视法律的情况,1962年毛泽东主席指出:“不仅
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于是,1962年开始建国后的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
第二次起草民法的时候,国家对外政策一方面反对帝国主义,另一方面批判修正主义,对内工作强调总结自的经验,在法律方面也不例外。当时西方的法律仍然是被批判的,因为反对苏联修正主义,苏联的法律也不能借鉴了。民法草案试拟稿是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制定的”(第1条),“本法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条)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草案试拟稿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草案试拟稿。后来我发现,民法草案试拟稿反映的法律观点,可以从前苏联早期的法律学说找到根源。前苏联的经济法思想几乎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的公布同时发生。当时的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或者把民法看成是经济法的同义语,把民法与经济法等量齐观,或者把它包括在经济法的概念之内。民法草案试拟稿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经验的总结。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反映政策角度看,民法草案试拟稿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从民法发展史角度看,民法草案试拟稿不是成功的经验,而是失败的教训。1964年因为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民法草案试拟稿夭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