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看,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尽管内容的科学性在逐步提高、抽象性也在逐渐改善,出现了一些详细的、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指向性明确的条文。但是,所有这些进步都仅仅停留在解决流动儿童地位、角色的平等性上,对原本处境不利流动儿童的教育资源匮乏问题仍然施之以“看着办”的漠视态度,在2003年《意见》中依稀可见的一些指导方针,至今也未得到任何的具体落实。这一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度焦虑。要知道,避重就轻、无视矛盾的拖延立法战术,正在成为实践中城市户籍儿童与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质不平等的罪魁祸首。鉴于此,加速完善处境不利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以特别支持的教育补偿立法,成为了我们构思如何实现城市户籍儿童与流动儿童实质平等的当务之急。
在立法思路上,可有两种选择途径:一是在现行《
义务教育法》之外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补偿法》,统一规定义务教育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以及补偿机关和补偿申请人等;二是在修改《
义务教育法》时将教育补偿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基本程序、基本标准等)在该法中附带作出规定,并同时抓紧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补偿的单行行政法规或规章。按第一种思路立法可能难度很大,需要很长的时间。相比之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思路,因为第二种立法路径有其明显的优越性:一是,难度小,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二是,能为单行立法提供统一标准,保障公平和公正;三是,能尽快解决目前义务教育补偿无法可依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在《
义务教育法》中对教育补偿作出原则规定,即使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没有相应补偿问题的单行法,相对人的补偿问题也可以根据这些原则获得不同程度的解决,至少可以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促使相应单行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四是,如果今后需要制定专门的统一的《义务教育补偿法》,这些原则规定也可以为之积累经验。
【作者简介】
韩世强(1973—),贵州遵义人,浙江纺织服装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社会行政法、法社会学; E-mail:hsq1217@126.com.
【参考文献】[1]韩世强,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及司法救济——兼论超法规路径的行政诉讼变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21-128;
[2]韩世强、袁勇,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及法律性质界定[J],社会科学战线,2009(1):2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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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帕累托:精英的兴衰[M],台北:台北市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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