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样的规定,张焕作为一个权利受到侵害的原不动产所有权人,基于欺诈行为造成的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赔偿请求权,一个针对无处分权人,一个针对错误登记的登记机构,两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因此,张焕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或者请求刘金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其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登记机构的错误登记完全是由刘金龙的错误申请欺诈行为所致,因此,登记机构不是最终责任者,承担的是风险责任,在登记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即刘金龙追偿。
五、小结
在本案中,确定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发生影响的有以下四个因素:第一,不动产交付与否是否对构成善意取得有影响?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第二,受让人的过失发生在何种时间会对善意取得构成发生影响?应当是在交易完成之前或者完成交易之时,完成交易之后的过失,对善意取得不发生影响。第三,登记机构的登记瑕疵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善意行为?我的回答也是否定的。第四,原所有权人的过失是否对构成善意取得具有影响?我认为是没有影响的。因此,我对本案的基本判断是,已经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对于原所有权人的损失,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和第21条规定,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对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地区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47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地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505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最高人民法院
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王利明著:《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437页。
王利明著:《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448页。
鲍尔、斯蒂尔那:《德国物权法》,申卫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5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44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367页。
最高人民法院
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