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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第三人债务”成为受贿对象的证明

  
  所以只要可以证明第三人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当然包括了请托人免除第三人债务的情形,法官就可以依经验法则来确定,受贿人与第三人之间必定存在某种特定的利益关系,这是因为日常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受贿人是不可能为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之人谋取财物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基于有被告人丁某指示请托人王某为其谋取利益的基础事实,我们完全可以推定被告人丁某与第三人张某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进而将请托人王某所意欲免除张某债务认定为被告人丁某受贿犯罪未遂。

【作者简介】
李小东,江苏东台人,1998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现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
【注释】 王利明主编《民法》320-32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陈兴良《中国刑法教程》7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6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875,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三版。
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173,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又见“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憬宏主编《刑法刑诉法适用问题研究》191-19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序V,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202,陈爱俄译。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1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同上34。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篇)》813,高等教育出版社。
同上816。
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202,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28-2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876,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
同上。
转引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130-13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陈卫东、谢佑平等主编《证据法学》235,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同上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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