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符合盗窃行为的,本案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构成无疑,最高刑可判无期,但这与我国刑法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原则相违背。梁丽当初并不知道纸箱到底值多少钱,也可能就是一个电瓶的价值,所以对梁丽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同意方律师的观点,不同意蔡律师。根据蔡律师的观点,既然梁丽属盗窃行为,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判刑,不起诉就是司法机关不作为甚至是违法。虽然梁丽拾纸箱时不知道里面价值多少,但经人鉴定后她就知道纸箱的价值有多少了。若要对梁丽不起诉,必要的前提是梁丽不符合现在
刑法规定的任何一条的罪名。
讨论梁丽案有积极意义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认为,现在媒体、网友、法律界在梁丽案尚未定性时进行广泛的讨论,利大于弊。这种讨论可以从个案来推动司法机关免犯错误,让司法机关听听不同的声音,对最后公平公开地处理案件是有好处的。我非常同意陈教授的观点。
另一方面,我觉得这个案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是中国法治的一种悲哀。
案情这么简单,为什么人们在此罪与彼罪,即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分不清呢?
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案情,人们却在“秘密窃取”是否适用于梁丽案件上争议不休呢?
为什么梁丽当时的行为这么清晰,人们却分不清楚她到底是不是“拒不交还”呢?
为什么不以盗窃罪起诉,必然就是侵占罪,是否起诉要取决于东莞的珠宝公司呢?
为什么人们不断地引用
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第
270条,却没有真正地理解它的具体含义呢?“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必须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以侵占罪名定罪,专家们难道对此不理解吗?
法律说了算,还是上级说了算?
多年前,我国曾时行过法大还是权大的讨论。若是法大,人们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自己的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活动。若是权大,则人们就表现出口是心非,表面上按法律规定办事,实际上按自己上级的意图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