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是否非法占有
方律师认为,梁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个纸箱当成遗弃物拿走的,没有意识到纸箱里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
蔡律师用6个为什么:“如果不想占有,为什么要作为一个物件放入洗手间保存?为什么不报告班组长?为什么不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为什么带回家呢?为什么不作为垃圾处理掉呢?为什么会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对此,我的观点是,梁丽肯定在主观上是想占有,尤其是她在未发现里面装的什么东西的时候。但就此一点并不能给她定罪,给她定罪的充足条件是,严格地符合某一项因为的法律规定。若想以盗窃罪定罪,必须是“秘密窃取”毫无疑义。若想以侵占罪定罪,必须是“非法占有+拒不交还”,不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定罪。
关于是否“非法占有”我还可以问一下蔡律师:梁丽是从别人手中抢来纸箱吗?梁丽是从别人手中骗来纸箱吗?梁丽拿此纸箱时被人发现并制止了吗?在上述这几个问题的前提下,梁丽不是捡的吗?此时,梁丽有义务报告班组长吗?有法律义务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吗?我国现在存在这种遗失即上交的社会风气吗?他在没有干涉的情况下拾得的物品不能带回家吗?一定要当做垃圾处理吗?为什么梁丽不能认为“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再退一步讲,即使能够认定梁丽当时是非法占有,就一定可以“侵占罪名”定罪吗?
焦点三:是否拒不归还
深圳大学的法学教授吴学斌认为,梁丽把纸箱带回了家,这个结果就可以称为拒不交还了。
方壮毅律师认为,在民警上门询问后,梁丽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情节。因为虽然警方称作了20分钟的劝说,但最后梁丽还是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深圳大学陈正沓教授也等同这种观点。
我的观点是,法学吴教授的观点太个性化,不像是法律的观点,倒像是道德的观点。从道德的角度看,梁丽确定做得不好,主观上有贪小便宜的思想。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必须是梁丽行为的事实完全符合某一项具体的罪名。若有稍微不符合,便不能定罪,否则就不符合现在法治原则。
焦点四:如何论罪量刑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尽管这不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但说到底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应上升到刑罚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