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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悲剧”不断重演?

  
  五、路径:流芳街离婚案件中制度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离婚绝对数字和离婚率呈稳中有升趋势是一个正常的客观过程。对此不必非褒即贬,更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及社会制度先进抑或落后的标志。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一十年内,我国离婚率基于上述原因还将会有一定幅度的持续平缓上升。但是,如果没有新的强刺激,不会出现骤然大跨度陡增现象,中国不会成为一个“离婚土国”的。[15]今后若十年(特别是2004年至2006年),通过民政部门矜记离婚的绝对数字将有大幅度的增长与突破,而法院调解陇议离婚的部分案件将被客观分流到婚姻矜记机关。继这一周期之后,伴随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一些旧观念的影响必将得到克服,人们结合时婚姻自由的广度和深度将有所拓展,心理医生对婚姻生活的介入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关注将会使大量婚姻纠纷解决于萌芽中。那时,我国的离婚率将出现趋于比较稳定的局面。应当看到,在改革开放、振兴经济的今天,离婚率的上升一方面是作为对“无爱婚姻”的否定,更多的男女希冀在离异后追求感情和谐志趣相投的高层次婚姻生活;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因配偶一方的过错(婚外恋、通妇一、妍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妻子、侵害妻子人身权利、拒不履行夫妻间法定义务目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身体损害等)所引起的离婚有所增加。后者属于违背婚姻法律或道德、无视婚姻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的稳定、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为了在今后减少过错型离婚,缓解离婚率上升,提高现存婚姻的质量,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法律应当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标准,切实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注:根据我们刘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全部离婚案件的调查,离婚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在1000-2000元之间,这笔金额尚不足矣弥补受害配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的费川,也达不到惩戒过错方、抚慰受害方的日的of遵循《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对于因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清求损害赔偿。但是,今后立法应明确计算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以便使这一条款真正起到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抑恶扬善的作用,从而维打‘婚姻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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