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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悲剧”不断重演?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

  
  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有69件.占69%。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

  
  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27件,后两年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9%。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

  
  100例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7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离婚低龄化明显

  
  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0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7%,60岁以上的仅占10%

  
  5.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⑥]

  
  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彩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2004年至2005年此类案件为6件.2006年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

  
  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42件。

  
  7.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3件。

  
  8.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

  
  有21%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主要是因为经济上因素,导致离婚日益加剧。

  
  四、成因:流芳街离婚案件中法理剖析

  
  (一)女性独立人格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者增多。[⑦]

  
  依据马克思的思想,人类社会自然经济形态造成的是依附型人格;而商品经济形态则会出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独立型人格。[⑧]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的人格表现着强烈的依附型特点,中国的女性更是如此,“从四德”、“从一而终”等等是她们的全部做人规则,从而表现为一种典型的依附型人格。只是到了“五四”运动时期,中国女性独立人格意识才开始觉醒。但建国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女性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仍旧表现出浓重的依附型人格的特点,在爱情、婚姻、家庭方面尤为明显。而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女性特别是城市女性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自尊意识、平等意识、个性意识等等迅速增强。表现在婚姻上,她们对丈夫、家庭的依归心理相对淡;对婚姻家庭的质量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性意识愈益觉醒,性观念逐渐开放、更新。具体说来,她们不再洛守“从一而终”的观念,因而不再把婚姻看作是一成不变的,她们不但看重丈夫、孩子,同时也看重自身的价值;在婚姻中不仅需要物质的满足,同时更注重感情和性的满足,等等。这样,当一些女性在既存的婚姻中得不到尊重、得不到情感和性的满足时,便与丈夫最后分手。近些年来,在解体的婚姻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主动提出离婚者是女性,这是女性独立人格意识觉醒的一个明显标志,同时也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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