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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类型分化及其社会融入的制度逻辑

  
  “两段论”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我国农民工群体社会融入的阶段递进关系。在适应阶段,国家和社会应着力解决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生活习惯等自身能力建设方面;在融入阶段,则应当妥善解决农民工群体未来发展涉及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福利、就业等作为一个城市公民的必备支持条件。但是,不同农民工群体适用什么样不同的具体制度?“两段论”研究者并没有给出答案。“两化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从发展经济学角度宏观探讨了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构建框架。但是,对农民工群体的差异性融入需要和自主权研究同样没有涉及,这方面恰恰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易言之,传统社会融入理论鲜有把农民工子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类型来深入研究,更没有根据这一类型主体的个性特征,给出社会融入的可行方案。籍此,在促进我国农民工子女群体的社会融入进程中,理论构建上必须对传统的“混同思维”有一个实质性超越。

  
  (二)“社会融入”的制度实践

  
  实践操作层面,从目前有关“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来看,制度领域已经涉及到农民工的就业、工资、子女受教育、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各个方面。总体而言,制度供给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向权利确认及权益保护转变的重点倾斜过程,制度价值则从20世纪80-90年代的以限制、歧视为主向2003年后的以提供平等机会、救济保护为主趋势转向。如1995年出台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突出强调了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控制;而2003-2006年期间,出台、修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废除了一系列针对农民工的歧视规定,开始全局性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明确要求解决好农民工的工资拖欠、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问题,并一定程度地保证了农民工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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