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平等,解决的是“读好书”的目标。从我国《
宪法》、《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等确立的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原则来看,“读好书”是指所有适龄儿童都应当无差别、无歧视、无缺陷地完成完整的义务教育学业,即不仅要实现就学机会平等,而且更需要强调整体上的学习过程平等。显现的问题是,即便是部分农民工子女在有幸获得“同一张课桌”后,由于他们与城市户籍儿童在占有资源和现实条件上的明显落差,仅仅靠提供“同一张课桌”还完全不足以消除他们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的种种不平等。如,频繁的流动常常令农民工子女半途中断学业,使他们无法拥有城里孩子一样稳定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家庭经济环境恶劣,父母文化水平低下,使农民工子女很难获得有力的教育支持,更无法拥有城里孩子一样的家庭辅导等等。那么,如何实现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过程平等?这同样是一个不容小视更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三)、“大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后的升学与社会化无出路
所谓“大龄”农民工子女,主要是指义务教育后的农民工子女群体。按《
义务教育法》规定,6周岁为开始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龄,正常情况下12-14周岁就读初中段,15-17周岁就读高中段或辍学。因此,我们粗略地把初中毕业后或年满15周岁的的辍学农民工子女一并包含在“大龄”中。对于“大龄”农民工子女而言,最为突出的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处于读书状态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后的升学出路如何解决?即是说,义务教育后到哪里读高中?高中段的农民工子女到哪里考大学?二是义务教育后(或义务教育期间)已辍学的农民工子女的社会出路在哪里?这些沉甸甸的问题,正在不断地重复出现于每个“大龄”农民工子女身上。
从我国的中考与高考政策实践看,至今为止,初中毕业后的“中考”,除个别流动人口较少的地方向农民工子女适度开放外,其它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所有省市均处于封闭状态。与“中考”相比,“高考”的制度障碍更加严密。在国家层面,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十分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以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期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以及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而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局部利益的保护需要,几乎都是严格执行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原则,事实上彻底堵死了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参加高考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