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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时空之文明下的法理学

  
  因此,对于我们而言,庞德的理论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价值,并不在于他所得出的某些具体结论,而毋宁是他所提供的一种对法律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关系的洞见。庞德从科勒的法律与文明的相对性理论中得到启发,他发现,法律之于一时一地之文明相对存在,在文明的无限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普遍恒存的法律。而如何获得一种能够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相契合的法律,则是法学家所应当关注的根本问题之所在。正如科勒所指出的:“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庞德正是充分发展了这种理念,以其所置身社会的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为基础,并对先前各法学派所持有的研究方法进行统合,深入地分析了法律的目的,达致了一种能够有效回答其所处的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的结论。当然,正如上文所说,他的理论并非完美,但是,“对于像这部书这样的作品,重要的不是能否以及如何改进它,而是作者自己的哪些主要观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有助于我们应对我们当下时代的法律任务。”[14]在我看来,我们应当通过对庞德关于法律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关系的洞见及其将这种洞见运用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上的创新的借鉴,努力发展一种能够有效地解释并应用于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理论,这种理论不仅要关心法律的功效问题,也必须回答关于法律的性质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法律的目的”在这个特定语境中的所应当完成的任务。正如庞德援引詹姆斯的话说:“历史进程实际上只是一部有关人们一代又一代地去努力发现范围更为广泛的秩序的历史。发明某种既能够实现你自己的理想但同时也能够满足其他人的要求的方式,实是达致治安或和平的不二法门。”[15]

【作者简介】
杜健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注释】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02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吴经熊:“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页。
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关于打通法律功效与法律性质所各自依凭的哲学观的论述,请参见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在西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即生产与交易背后的社会权利结构及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主流经济学逐渐形成了关注效率以及实证研究的新传统,而关于社会公正及其他规范研究就越来越成为支流甚至末流。参见卢周来:“中国回归政治经济学时代”,载《洪范评论》第一卷第一辑。
卢周来:“中国回归政治经济学时代”,载《洪范评论》第一卷第一辑。
朱利斯·斯通:“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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