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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与法治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当代中国境遇中,现代性在本质上还处于一种“不在场”和“无根基”的状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设计的主导取向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我们的主导价值不是促使乡村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变革,而是自觉不自觉地强化了乡村结构的经验式文化基础,这突出地表现在城市化战略的人为滞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秩序之所以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中国传统的乡里制度、宗法血缘关系把传统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对土地的依赖之上。从根本上说,农村和农民并不单纯是一种地域概念、领域概念或身份概念,农业并不单纯是一种经济形态或社会结构,它首先代表着一种文化存在方式或生存模式。[32]上个世纪的社会变革虽然使旧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等依旧以某种方式延续着人对土地的传统自然依赖,即使在现在,尽管户籍制度已经出现松动,人口流动也不断增加,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存在,而离土不离乡、离乡不离家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也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发展思路。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如果得不到根本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难以有所改观。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两难的困境:是继续改造社会以适应于法治,还是改造法治以适应于社会。前者是包含了强烈价值取向的对社会的塑造,是所谓“规划的发展”的一部分,因此,它必然不完全对应于现实生活,而是要“以规则委屈事实”。[33]这种方式先设定一个理想模式,然后不断推动现实向这个理想靠拢,最终达到二者的统一。但正如上文所说,这种做法遇到了许多根本性的困难。而后者则提出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即我们是否一定要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我们是否能发展出一种建立在所谓“本土资源”上的中国式法治?这一问题可能非常有吸引力,但也是不甚清晰的,因为其前提是可以有对法治的不同界定,这种说法当然不错,但是我们对法治的理解的差异究竟可以扩展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还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当然,这种思路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一切的改革都不可能是无视社会现实的,正如费孝通所说,研究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是进行一切有效改革的前提:“文化的改革并不能一切从头做起,也不能在空地上造好了新型式,然后搬进来应用,文化改革是推陈出新。新的得在旧的上边改出来。”[34]但是至于怎样改,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这众多重困境之下,无论是继续改造社会以适应于法治,还是改造法治以适应于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对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保有一种“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是费孝通晚年所提出的一个重要主张,它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去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归,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坚守传统”。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时文化选择时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改造和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与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35]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寻找到适合中国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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