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深刻和复杂的是,在当代社会,由于发生了利益上的分化,差序格局与社会分层、关系秩序与法治秩序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它们代表了不同的社会运作模式,对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既有可能通过诉诸于普遍性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可能通过“攀关系、讲交情”的办法实现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一方面存在着对法治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存在着对法治的自觉不自觉的破坏。费孝通在另一部著作中曾精辟地指出:“一种文化要素可以对于社会中一部分的人有利益而对其它部分的人没有利益,甚至有害。有利的要保持它,有害的要取消它,没有利害关系的对之无所谓。保守和改革双方因之发生了争执,这文化要素能够维持就得看双方力的消长。”[28]因此,未来中国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将向什么样的方向发展,还处在一种不确定性当中。
三、道路通向何方?
费孝通在书中揭示出的这个重要的问题,对于今天我们认识和思考法治问题都有很大的助益。遗憾的是,费孝通对于差序格局并没有做进一步的研究和阐述,但是循着他所提出的这种理论路线,对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正如季卫东所说:“在法治秩序的建构屡试不成、改革的目标迟迟不能达到的今天,的确有必要检讨一下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的把握是否正确、新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能否采取某种与西欧法治模式在功能上等价的替代性方案等问题。”[29]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差序格局与法治的这种矛盾是否是可以调和的?也就是说,有没有可能在差序格局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实现法治?这是一个具有前提性的问题。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实现所谓的“礼法双行”,即采取制度化的方式把个人选择转写到公共选择的框架里,再用公共选择的框架限制个人选择,以避免秩序的复杂失控,而又能够合理区分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为双方都保留充分的选择空间。[30]问题在于,差序格局具有一种很强的渗透性,它通过差序人格和关系秩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很难在日常与公共、关系与法治之间人为地确定一条界线。这与乡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关系在结构上是等同的,斯宾格勒曾说,乡村文化孕育和滋养了市镇文化,但最终,乡村心灵被疯狂增长的世界城市所吞噬。在中国,我们则发现了另外一种情形:现代城市的发展非但没有导致乡村文化的消亡,而且不知不觉地被内在的乡村心灵所支配。[31]因此,在差序格局所导致的关系秩序和我们孜孜以求的法治秩序之间,必然存在一个互相影响的问题,它们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结构性矛盾”。
如果二者真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存在一种“结构性矛盾”的话,接下来的问题就必然是,差序格局是否有可能为我们所有意识地加以改造以适应于法治的要求?实际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直都在以各种方式改造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但是这些尝试对社会结构似乎都没有起到应有的变革作用。这一方面说明了变革的困难,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生活对这种结构仍然存在需求,因为从功能主义的观点来看,人类创造文化为的是要增进他们生活的价值,而不会以维持文化为目的而牺牲生活,因此,需求的存在也说明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