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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与法治

  
  从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角度看,比较研究的本意“是为了分析而不是批判”,因为在作者看来,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差异,都来自于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和传统社会的性质是相配合,而且相互发生作用的。但是,费孝通的这一比较研究实际上也指出了一个重要的矛盾,那就是试图在以差序格局为基本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建立本应以团体格局为依托的法治秩序,必然会面临着严峻的问题。

  
  二、社会变迁与矛盾的呈现

  
  实际上,在费孝通的著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中国社会本来是个有机循环体,而西方技术、制度、文化的侵入打破了这一循环。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在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中,原来的某些社会需要还存在,但新建立的体制却发生了障碍,不能代替原有机制满足这种需要,结果造成文化各部分的相互脱节。他深刻地意识到:“不论是好是坏,这传统的局面是已经走了,去了。最主要的理由是处境已变。在一个已经工业化了的西洋的旁边,决没有保持匮乏经济在东方的可能。适应于匮乏经济的一套生活方式,维持这套生活方式的价值体系是不能再帮助我们生存在这个新的处境里了。”[10]当然,社会变迁是否主要是由外部压力引发,尚值得讨论,但是社会变迁已经不能为社会继替所吸收,社会的改变开始加速,传统不再能够维持原有的社会秩序,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必须做出很大的改变去适应这个新的环境,这在中国就体现为对现代化的追求。

  
  在这一现代化的努力中,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是重要的一环,这首先是因为礼治秩序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是很难维持的。“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11]然而,这种法治,在逻辑上是与中国社会结构相悖的。正如费孝通所说:“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12]这与法治所要求的普遍性、确定性无疑是背道而驰。

  
  的确,对西方现代法制的学习与借鉴,是中国近百年的现代化历程中的一部分,无论是清末的变法修律,还是民国时期的全盘西化和大规模法律移植,都体现了建构新的社会秩序的努力。然而,事实也证明,如果无视社会历史文化条件,盲目推行这些所谓的先进制度,并不能实现改造社会,实现现代化的目的,相反,这些制度要么被废弃不用,要么被现有社会秩序所同化,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正如费孝通在书中所描述的:“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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