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差序格局与法治

  
  不难看出,费孝通对差序格局的“水波”描述与其说是一种定义,不如说是一种比喻,因此,尽管差序格局早已成为人们分析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它的具体涵义还存在争论。比如,人们通常根据费孝通的比喻把差序格局视为一种对社会关系的描述,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将差序格局理解成社会关系的结构,再推论成为人际关系的结构,再进而变成“关系”、“关系网络”的同义词,是对这个概念的重大误解,因为费孝通一再把差序格局界定为“社会结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把差序格局看作“一种立体多维的结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平面多结的网络。在这个结构里,纵向的等级差别至少与横向的远近亲疏同等重要。”[4]我也倾向于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费孝通讲差序就是人伦,而中国传统社会所有的人伦都是讲差等;此外,儒家讲的“仁”除了具有“亲亲”的含义外,也包括“爱有差等”的含义,即人与人之间无论是血缘家庭关系,还是社会政治关系,都必须有亲疏贵贱的伦次等差,否则就会陷于混乱。这些例子都明确地表示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存在。

  
  差序格局与礼治秩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礼治秩序”,就是利用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伦理维持社会秩序。其本质是依赖着相关个人自动地承认自己的地位。[5]在费孝通看来,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如果单从作为行为规范的意义上来说,礼和法律没有什么差别,因为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然而二者维持规范的力量是不同的: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维持礼这种规范的则是传统。[6]也就是说,维持礼俗的力量不是身外的权力,而是身内的良心,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与团体格局相联系的则是法治秩序。在这种格局中,“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7]在这样的社会中讲的是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要保护这些权利,因而制定法律。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不是在分辨是非,不是在教化人,而是在厘定权利。

  
  通过这种比较的分析,费孝通精当地总结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特征。当然,对他所提出的这些概念,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比如有的学者对礼治秩序中的“无讼”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明清以来诉讼的频繁,说明乡土中国已经孕育了现代性的法例要求。这是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并非二元对立的视角,对礼治秩序提出的驳难。[8]但是,这些观点并不能否认这一研究的价值。费孝通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的分析和判断是有说服力的,而孙隆基所说的中国人的“自我压缩”、许琅光概括的“情境中心”、杜赞奇所提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和“内卷化”等提法,其实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差序格局”的判断。同样,也有许多研究表明中西方文化确实存在一种背向特征。比如昂格尔就认为,如果把法治的程度当作坐标轴,那么传统中国构成其负的极限值,近代西方构成其正的极限值,其他各种文化社会都只是在这两者之间各得其所而已。[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