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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与法治

差序格局与法治



——读费孝通《乡土中国》

杜健荣


【全文】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是一本运用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著作,其目的是为了回答“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在这本书中,作者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社会,分析社会的整体架构,从多个层面对传统基层社会做了深入的剖析,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发性的概念和范畴,并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阐释了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现实的功能,为我们理解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费孝通的这一比较研究,揭示出了中国在寻求现代化的过程中在社会结构与秩序层面上的一对基本矛盾,即差序格局与法治之间的矛盾。本文试图根据费孝通在书中提出的观点,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论述,并引申出一些我认为值得重视的问题。文章相应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括费孝通的比较研究对这个问题的前提性意义;第二部分则在社会变迁的视野下对这对矛盾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提出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比较视野下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

  
  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对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结构的概括。首先,他描述出一个“他者”,即西方的社会结构——团体格局,然后再以这个“他者”为鉴,反照中国社会结构的镜像。他说:“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是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们不妨称之为团体格局。”而“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1]这种差序,是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也就是儒家所谓的“伦”,即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是一种有差等的次序。[2]

  
  团体格局奉行的是个人主义,在差序格局下存在的则是自我主义。费孝通指出:“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名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为中心的主义。”[3]在这一差序格局中,没有可以普遍应用的道德,社会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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