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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立法建议

  
  在当时那个特殊的年代,如果立法者本意是为了从速、从重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对某些类型的案件省略开庭程序,可以理解。现在时隔二十几年必须要改换思维,当以保护人权为上,开庭还给被告人一个充分辩护的权利,同时能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徇私舞弊,防止贪赃枉法,防止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如是立法技术上的错误更应改之,既然规定了“应当”何须“可以”。按照一般的逻辑知识,“应当”可以包含“可以”,“可以”不可以包含“应当”,“可以”可以作为“应当”的补充,“应当” 不可以作为“可以” 的补充,现实反过来了,“应当”作为了“可以” 的补充,也就说二审必须开庭,作为了审查不开庭的补充,开庭率极低,有的法官几年都不开一个庭,可见一斑。

  
  最高司法机关率先决定一审判决死刑的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这其实已经改变了上述条款的内容,一个程序不会也不可能由不同的案情来左右,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不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和适用不同的程序。

  
  刑事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审程序,过于原则,形同虚设,一审和二审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参与人也发生了变化,二审检察官是什么诉讼地位没有规定,开庭质证、辩护也同一审不同,被告人翻供或者出现遗漏的被告人如何解决等,急需尽快修订,立法解决二审专有的具体程序。

  
  二审不开庭进行书面审查,这种体制是构建在法官绝对公正的假设基础之上的,现实中的有些法官审判能力不足,极少数法官道德缺失,缺失控辩双方的监督是极其可怕的,没有辩护者的场合,很难确保当事人家属或公众的适时监督,那“暗箱操作”将实难杜绝。况且不开庭,使得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辩护机会,难于充分阐述上诉理由,不进行有罪证据的质证辩论,难于认定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罪和原罪推定的翻版。

  
  实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程序正义不能忽视,虽然从概率学上说这种不公正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但在刑事法学概念不能混同,往往一个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人生浩劫,对国家法制体制来说就是一次摧毁。

  
  刑事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客观上铸就了二审重要于一审,唯有认真对待二审审理,才能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现错误,正确适用法律。

  
  书面审理,看不见被告人、证人的表情和反应,控辩双方的争执焦点不突出,没有此消彼长的论证过程,没有鲜明突出的论证证据,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被模糊了,法官阅卷等于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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