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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立法建议

刑事二审立法建议


王建胜


【全文】
  
  刑事二审同民事二审相比数量显然要少许多,不仅是绝对数量,主要是相对数量。刑事一审为了减少二审上诉率,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解决:第一,向上级法院提前汇报疑难案件案情,请示判决意见;第二,某些案件同时做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工作,寻求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悔罪,达到最佳的民事损害赔偿值;第三,对于非影响性的常规案件,灵活运用宽严相济政策轻判被告人。这三种方式采用后上诉率自然大大降低,但现实中的所占比例不高的二审上诉改判率却有着惊人的高比率。究其原因不外乎一审法院某些法官依赖心理偏重而失去了独立判案的审理理念,还有一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视起诉工作为常态,很少动用纠错建议和抗诉手段,再有一个不能不说的原因就是二审开庭率极低,法官不见人只闻事,缺乏公开性,程序过于神秘,难于体现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不难看出以上三个刑事二审程序条款所规定的程序是不确定的,内容出现了前后矛盾。比如条款首先规定刑事二审应当开庭,转而又规定了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解释里进而又规定“二审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样的逻辑顺序其实把二审程序变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说白了变程序成形式,一切由法官说了算。势必造成事实上的,省略了开庭走程序的繁琐,省略了约见辩护人,省略了在法庭开示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省略了质证,最终往往以法官主观上的认识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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