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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保险的正当性

  
  (四)道德风险之预防

  
  在保险实务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得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骤增,造成保险人理赔成本的飞速上涨并损害危险共同体的利益。在强制保险中,为了预防上述道德风险,可以实行浮动保险费率,即将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挂钩。对于那些经常出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向其征收较高的保险费;对于那些很少出险的被保险人,则可以允许其享受较为优惠的保险费率,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并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由于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突出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保险事故虽然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在强制保险中,保险人仍然要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可以向故意实施侵害行为的被保险人追偿。

  
  四、结语

  
  强制保险理论认为,可以借助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把人类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纳入商业保险的运行轨道中,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和保障社会的功能,通过社会“合力”克服人类文明进程中无法避免的损失。[8]如上文所述,虽然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有侵犯财产权,图利保险公司以及诱发道德风险之嫌,但是为了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稳定社会秩序,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扩大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近年来,强制保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例如,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了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职业强制保险。此外,我国现存的强制保险还包括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强制保险与沉船打捞责任强制保险等。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并实现特定的社会公共政策,应当积极稳妥的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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