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保险之正当性解析
虽然不少学者对推行强制保险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并未因上述质疑而有所停滞,相反,从世界各国强制保险的推行情况来看,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之中。例如,在德国,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第一类,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例如,《税务顾问法》第67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审计师法》第54条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
律师法》第
51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
公证法》第19A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类,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例如,《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第三类,事业责任强制保险。例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强制旅游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法》第7A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等。第四类,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例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安雇员强制责任保险。第五类,特殊行为强制保险。例如,《联邦狩猎法》第17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5]在比利时,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也非常的广泛,法律对狩猎者、机动车、公立学校(火灾和民事责任)、公共场所(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和爆炸时的民事责任)、有毒水体、核设施、航空器和油污染规定了强制保险。[6]
即使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例如,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规定: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其“
建筑法”第
77条规定: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发展观光条例”第31条规定: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在营业中,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此外,其“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
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均规定了意外责任强制保险。在特殊行业方面,“
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都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
会计法”、“
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等都规定了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其他,诸如日本、韩国、英国、俄罗斯、南非、瑞士等国的相关立法在许多领域中也规定了强制保险。[5]由上述可知,目前在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验证了强制保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此外,推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