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察权力范围的扩展
自古以来,国家对财产权享有两种权力,即警察权力(police power)与征用权力(eminent domain)。所谓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所固有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给予限制的权力。任何权利都存在一个自我限制的内在界限,国家基于警察权力对财产权所施加的限制正是处于内在限制的射程之内,因此,其对公民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不必予以补偿。而征用权虽然也属于国家所固有的权限范围,但是其行使必须附加一个要件,即国家应给予被征用的财产以合理的补偿。为了将国家干涉财产权的行为控制在最低的限度,一些奉行财产权近代路径的司法机关主张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即酒类的管理、消防的管理、娼妓的管理、垃圾的处理等有限的几个范围。按照早期的警察权力理论,只有在公民行使权利导致有害之后果时,国家才能凭借所谓的警察权力对之加以禁止,所以近代路径中的警察权力规制属于消极限制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近代路径所奉行的消极警察权力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为了更能追求社会正义、降低社会改革之成本,实现财产权近代路径的现代化转型,许多国家均通过宪法判例扩张了警察权力的范围,将警察权力范围从传统的维持安全、秩序等方面扩展到规制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现代领域。例如,1977年美国一个州的法律规定,如果住房的承租人为年老人,出租人不得增加租金。依据传统的宪法理论,该法律显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但是该州最高法院却认为不得增加租金的规定属于警察权力的行使范围{5}。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通过扩展警察权力的范围,大大压缩了需要补偿的征收范围。例如,根据美国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美国警察权力囊括了如下范围极为宽泛的国家行为:战时立法及战争行为,规制农业经济作物之行为,都市计划及土地使用的行为,古迹、古建筑物之认定行为,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之行为,土地政策与租金管制行为,促进竞争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之行为等等。在德国,国家凭借其所拥有的警察权力极大地降低了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据德国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人之权限,被建筑法、土地交易法、古迹防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自然资源及其农业法规,大幅度地予以限制。大型企业主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权也因员工参与管理的立法与判例,已经越来越受到严格的限制{5}。
3.宽松审查标准的创立
随着警察权力范围的扩张,国家获取了干涉财产权的广泛职权,但如果违宪审查机关因之而采取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照样可以堵塞财产权入宪的民主路径,因此,为了实现财产权入宪路径的现代化,除了扩展传统的警察权力外,还应创立财产权领域中的宽松审查标准。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创立了司法审查的三重审查基准。根据该审查基准,美国法院在处理有关财产权案件时,均采用合理审查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法院在审查政府的财产法是否合宪时,并不严格要求立法目的为重要且迫切的政府利益,合法的利益即可满足审查标准;在手段的审查方面,法院也不要求法律必须选择对公民财产权侵害最小之立法手段,立法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可满足审查标准。显然,合理性审查标准是一项很宽松的标准,除“一见且明显”的违宪情形外,法院一般会维持政府规制财产权的立法。实际上,自从该审查标准创立以来,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未宣布任何一部有关财产权的法律违宪无效{10}。
在日本,法院将政府限制财产权的立法措施分为消极目的措施与积极目的措施。所谓消极目的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公民健康、安全秩序而对财产权所进行的限制。例如,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而制定的最高工时法;所谓积极目的规制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是保护社会上、经济上的弱者而对公民财产权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为了防止商家之间的过度竞争而制定的大型超市距离限制法案{11}。
日本法院虽然在财产权的限制案件中采取的也是合理审查标准,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其还将合理审查标准再细分为严格合理审查标准与纯正合理审查标准。因为消极目的规制措施是政府基于传统的“警察权力”而采取的措施,其必须遵循行政法上所说的“警察比例原则”,因此,日本法院对消极目的措施适用的是严格合理性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的要点为:一是审查该规制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审查是否还存在“同样能达到目的、更为宽松的规制手段”。而在积极目的措施之案件中,法院所适用的乃是纯正合理性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为:一是,只有限制措施明显且极不合理时,才能认定法律违宪;二是,该审查标准的基本点是充分尊重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该审查标准虽然对立法机关给予充分的尊重,但是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领域放弃了司法审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