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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入宪路径与民主检验

  

  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集中反映了财产权入宪的近代路径所具有的反民主功能。为了保障面包师的身体健康,纽约州制定了最高工时法案。该法律规定在面包房工作的职员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或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小时。洛克纳因被指控违反上述最高工时法而被罚款50美元。他提出控诉,认为纽约州的最高工时法侵犯了其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政府提供了一份医学证明书。该意见书认为不卫生的面包烤房,高温、灰尘、蒸汽,手工揉捏所带来的疲劳,以及糕点原料所发出的怪异气味等使得面包师容易患上缩短寿命的肺病。过长的工作时间也使得面包师容易染上酗酒与生活无规律的恶习。因此,为了保障面包师的身体健康,必须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尽管如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还是冷酷无情地认为:面包师这一职业并非一种有损于健康的职业,这一行业与健康之间的关系之程度还无法授权立法机关去干涉公民的职业自由、契约自由的权力。最高工时法限制了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获取生活收入的劳动时间,这简直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家长式的干涉{7}。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纽约州的最高工时法不是一部健康法,它超越了政府固有的警察权力的范畴,因此,它是一部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恶法。


  

  洛克纳判例代表着美国宪法的一个时代,该判例将从1905年到1937年的整个宪法时代,冠之以洛克纳时代之名。在该时代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了保护宪法财产权,否决了大量试图规制劳资关系的州立法。例如,在1923年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妇女、儿童的最低工资立法无效。法院指出:“最低工资法令所确定的薪金基准,超过了该服务所应得到的公平价值,它无异于为了支持扶助贫困之人,而强制性地抽取雇主的利润,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对他们不应担负任何特别的责任。因此,实际上这是强加给雇主肩上的负担,而这负担如果说应该属于谁的话,那么它应该属于整个社会。”{8}


  

  上述判例表明,虽然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现代社会,但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固守财产权入宪的近代路径,对财产权适用绝对保障模式,一次又一次地推翻了罗斯福所主导的新政法律[1]。这些逆潮流而动的反民主多数的宪法判例造就了一个以洛克纳判例为主轴的司法专制,即洛克纳式专制,其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带来的只是名声狼藉,也使其威信降至冰点。


  

  2.印度的经济改革难题


  

  1950年印度颁布了宪法。该宪法19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均有获得、保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19条第5款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财产权进行征用与剥夺;第31条第2款规定任何财产权不得为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或征用,除非所涉及的法律提供了补偿;第31条第5款则规定了一系列免于补偿保障的情况。单从宪法条文而言,印度显然是采取了财产权入宪的现代路径,宪法只对财产权提供了相对保障模式。但是印度最高法院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利用解释技术开辟了一个财产权入宪的近代路径,赋予财产权以绝对保障的宪法地位。这种反民主多数的路径点燃法院与议会在宪法财产权问题上长达25年的战火。根据印度宪法,国家限制财产权的措施有二:一是应该予以补偿的征用;二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剥夺。因为印度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推行一系列有关土地和经济改革措施,因此国会立法往往为财产提供的补偿是不完全的,在某些情形下还不予以补偿。本来,国会如此立法完全符合宪法的旨意。但是,印度最高法院基于财产权的绝对保障模式一次又一次否决了国会的法律。在著名的State of West Bengal v.Subodb Gopal Bose一案中[2],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宪法31条各款作为一个整体,而不能将其分别切割成彼此单独的条款进行解读。宪法第3l条第2款规定任何财产不得为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或征用,除非所涉及的法律提供了补偿。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必须对财产的征用(第31条第2款)和财产的剥夺(第3l条第1款)给予补偿。该判例为今后诸多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先例。在Saghir Abroad v.The State of Uttar Pradesh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31条第2款的涵义,财产权的剥夺与财产权的征用之间没有区别,国家必须为财产权的剥夺提供补偿。虽然被质疑的法律不是基于征用权立场的征用法律,而是基于国家固有的警察权力剥夺财产权的法律,但该非征用型法律也应遵循补偿的宪法义务。由于被质疑的法律没有补偿的条款,因而是违宪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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