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检方的决定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欢迎,是由于它顺应了民意,同时也遵从了法律。反过来也可以说,检方遵从了法律,同时也顺应了民意。这是一个循环。如此循环往复,将会从总体上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
人民群众是最服从法律的,最讲道理的。所以,当有人说民意与法律冲突等,其实他们中的一些人在讲这话时是混淆了真实的情况:事实上民众不是与法律冲突,他们是与黑暗的,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相冲突。民意是呼吁某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回归到法律规定的座标上来,并不是要求司法实践脱离法律。
刑疑惟轻·疑罪从无·现代法治
在梁丽案件相关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正面一段话:“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这句话传遍了媒体和网络。
我在《梁丽案件:支持检方决定,质疑其理由》一文中问道,什么是“刑疑惟轻”原则?我们不是
刑法专业的,对此原则孤陋寡闻。它体现在我国刑法上的哪一条,不清楚。希望能够有方家出来答疑解惑。因为我学过
刑法和刑诉法,不记得有这样的原则或条款。
大家知道,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现代
刑法原则早已写进了我国的
刑法和刑诉法,只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并不真正实行这些最高的
刑法原则,因而当你和某些司法人员或专家谈论法律的这些规定时,他们会觉得你这是不懂法律。在他们的眼里,只有了执行内部规定、内部程序、领导旨意才算是真正的懂法律,而这些又是提不到桌面的。
近日在网络上搜索,找到了出处:《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人们的解释是,疑:不能确定;惟:同“唯”。“罪疑惟轻”是指罪恶可疑的,罚要从轻。用到梁丽案件,改为“刑疑惟轻”。
那么,怎样理解“刑疑惟轻”和“罪疑惟轻”呢?它与现代
刑法法治原则“疑罪从无”是什么关系呢?我们现在作一点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