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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真实性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的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来源有二:一是政府亲自制作的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有政府基于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政策决定、财政收支以及特定事项报告等等,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多属于政府制作的信息;二是从其他社会主体获取的信息,如陕西省林业厅坚信“镇坪县存在野生华南虎”,其信息即来源于周正龙提供的照片。针对不同来源的信息,信息真实原则具有相对区别的含义,即不同来源的信息具有不同的真实判断基准。


  

  具体而言,政府公开其制作的信息应当绝对真实,即不加主观修饰地呈现事物的客观状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我国实行信息掌控机关自行公开信息的制度,信息形成(制作与获取)机关亦是信息公开机关。但在机关内部,信息形成与公开则作适当的分离,建立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内部工作机构)。在此种信息公开制度下,对于政府自行制作的信息,信息真实原则首先要求信息公开专门工作机构将本机关制作的原始信息予以公开,在公开过程中不得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或修改,否则即构成信息公开失真。另外,基于我国政府信息形成与公开机关的同一性,若政府制作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或全部虚假,即便其公开的信息仍为原始信息,亦构成信息公开失真。为便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政治责任,在政府公开自行制作的信息时,信息真实乃指客观真实,即信息应当符合客观实际情形,而非指公开的信息是对制作的原始信息的复制,政府不能以公开的信息与其制作的原始信息的同一性作为信息失真争议的抗辩事由。


  

  除了亲自制作的信息外,政府亦会从其他公民或组织那里获取信息。此类信息的真实判断基准为相对真实。在此种情形下,政府信息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如周正来声称拍摄到华南虎,其隐含的信息是“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并提供了其拍摄的虎照作为证据。陕西省林业厅组织本厅和本省专家作像片技术鉴定后作出结论—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由此形成关于华南虎的政府信息。对于此类信息,信息真实原则应当是相对真实,即基于证据而获得的合理结论。此时的信息真实性主要是指建立在证据学基础上的结论的合逻辑性,而非结论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对于周正龙拍摄的虎照,鉴定结果为“像片为真”,其对应的合理结论应当是像片并非拼凑合成,而无法推导出像片上的华南虎为真实存在。换言之,从“像片为真”可以推导两种合乎逻辑的结论:一是像片为真,但像片中华南虎为假;二是像片为真,像片中华南虎亦为真。陕西省林业厅以此像片为据武断地宣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违背了证据学的逻辑规则,亦是违反信息真实原则的行为。再如公民出生后需申报户口,户籍管理机关将按照公民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制作相关户籍信息表,此时,户籍信息应与公民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内容一致,方为真实。如果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有误导致户籍信息不符合客观情况,此时户籍管理机关无信息公开不实的过错,公民则应当通过申请信息变更而非信息公开不实争议,要求户籍机关作相应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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