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完善

  

  2、资本维持角度的条件:不能侵及用以维持注册资本和法定与约定公积金数额所需的资产


  

  当股东出资真实地流入公司之后,法律就应当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建立各项严密的制度,以保障被缴纳的出资不再重新流回股东手中。这也便形式了保护公司资本的另一核心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该原则所保护的第一层次的资本,理所当然应该是由股东认缴出资份额所形成的公司基本资本。不过,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在每年年终的利润分配程序中都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公积金,以实现公司资本的自我积累和壮大(《公司法》第167条)。通过这种途径,公司资本和资产的积累与壮大不再单纯依靠程序复杂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或带有风险的向银行等的借款方式来实现。这种法定或约定的公积金便自然形成了公司自有资本的一部分。这一部分资本是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自愿约定而形成的,它是对部分公司利润和财产向股东分配与流转的否定,所以这一部分资本也应当落到资本维持的保护范围内。这便构成了前文所述的第二种层次意义上的资本维持制度。当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份额时,用于回购的资金不应当侵害这种第二层次意义上所保护的资本和资产,也即不应侵蚀用以维持注册资本和法定与约定公积金数额所需的资产。


  

  (三)回购决定权的归属


  

  为增强有限责任公司的灵活性,回购的决定权的归属应当留给公司章程去规定。如果章程未作规定,则应当由股东会通过绝对多数决议来决定,其在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份额将会改变公司的内部结构和基础。回购之后,被回购出资份额之上的股权将处于静止状态(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和第167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股权比例将因此而提高。其次,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份额相当于公司的部分解散清算,它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胜于单纯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通过回购,出售出资份额的股东将退出公司,并将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而该合理补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公司此时解散时该股东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比例所能分得的公司净资产份额。所以,回购的实质影响相当于公司的部分解散清算。而公司的净资产不但是由注册资本构成,还包括资本公积、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回购对公司资产和资本的影响要胜于公司单纯地减少注册资本。最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欧美公司法中一般也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份额必须经股东会绝对多数决议的批准。例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694条和713条规定,封闭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份额必须经股东会的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即绝对多数决议)通过;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对此程序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德国学者的多数意见,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份额必须经股东会的绝对多数决议通过。[15]


  

  (四)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