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这一原则上,我们采用了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来说明了在每个人都享有机会公平的权利下,公民对于国家也应负都有公平的纳税义务,而实质课税原则正是这种公平纳税义务的重要保障。
(2)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的正义世界中,正义的表现并非人人平等,他认为人人平等的状态仅仅限于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而对于经济社会地位,是可以不平等的。但是,正义的社会应当把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并且,社会对于其自身成果的不平等分配或安排应当是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的。因此,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并不是在社会上贯彻一种“劫富济贫”的行动,而是要使社会成果或财富的分配更有利于弱势群体,使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并愿意与社会的其他阶层的人相互合作,从而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促进社会各阶层间更加的和谐。
在我们上面关于纳税义务分配的推导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差别原则”。这样的原则不是神赐的,也不是某些人赋予的,而是社会中人们整体做出的选择。在人们“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根据“最大最小值”的推理方式,每个人都会将自己设想成有可能成为最为贫困的弱势群体,此时他们可能别无所长,为了继续生活下去,改善自己的生活处境,他们只能要求国家给予帮助,而这种帮助只能来源于国家的征税权形成的财政。这样,我们可以说国家财政对于最弱势群体的资助和扶持体现了对社会“最不利成员”的可获得的最大利益,这是差别原则的一种表现。因此,从这方面看,“无知之幕”的背后的人为了防止当自己处于最不利状态时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制定未来的税收制度时,也会考虑到应当对所有的应纳税人完整的征税,以增加国家财政,从而可以更多地增加自己的利益,否则,一些不合理的避税行为将会引起国家财政的减少,导致对于弱势群体的投资减少,这是弱势群体所不愿意见到的。而且,税收也是一种调节人们之间经济地位差距的重要手段,如果每一个人都合理的纳税,会使这种调节作用正常的发挥,保证社会中人们的经济社会地位的差距不至于太大,但是,如果有人不合理地进行避税、逃税,那么,就会导致这种税收平衡作用受到破坏。更进一步来说,在社会上,有能力进行避税的那一部分人,基本上是属于富有阶层的人,因为避税筹划是一项需要专门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脑力活动,进行避税是需要花上一定成本的,而这种成本基本上只有富有阶层的人才会去承担,因为中产阶层交纳的税收比富有阶层少得多,请专业人员来避税并不是一项合算的买卖,而富有阶层所要交纳的税是最重的,故他们会千方百计地进行逃避,在他们看来,请一些专业人员来进行避税筹划成本与他们所要交纳的税收相比要少得多,因此,可以说,避税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富有阶层的人身上,他们的这种避税行为数额较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巨大,而且,这种避税行为会引起税收负担的转嫁,即事实上会提高中产和其它阶层的负税率,所以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而这种设计应符合差别原则,即设计出来的制度应当符合“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事实上,根据上面一节的推论所得出的结论,即他们选择了量能课税实则,并推导出了实质课税原则,这个原则加强了对富裕阶层的征税力度,使得他们原先可以躲避的税收也要进行缴纳,这样就可以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最终的结果是,国家对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投资、保障和扶持就会增加,也就是会使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同时也加强了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因此,实质课税原则是符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正如罗尔斯所言,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必平等,但必须对每个人有利[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