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也以“消费者”为参照来表述各自的观点。那些声称受到反竞争行为损害的事业者提出的理由通常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意图表明,消费者由于反竞争行为受到了损害,冲突应该按照有利于他们的方式解决。同样,被控主体也把消费者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的抗辩理由,并以此确立自己的论据。即允许他们以反例举证来说明其限制竞争行为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并且消费者从中也得到实惠。[6](p.55)于是,一般消费者成了当事者的参考法庭。[7](p.57)
在Butterworth Health Corp 一案中,法院认为,评价合并的总体竞争效果中,合并中的促进消费者利益的证据很有用,而被告也必须证明其合并会导致重大的经济效果以及该经济效果最终将有利于竞争和消费者。被告Butterworth公司答辩时,强调在判定合并的反竞争效果时要着重考虑对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利益。由于Butterworth公司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医院,所以它不会提高价格,那么成本的节约则会转化给消费者(本案中即病人),如果提倡通过竞争带来效率,则会使得被告的成本增加,从而转嫁给消费者。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并将节省资本开支并促进运营效率,并且由于Butterworth公司的非营利性,这些价值最终将会转化给消费者,所以合并没有违反反托拉斯法。
(二)消费者标准运用中的分析方法
由于消费者是经营活动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政府在干预经营者的竞争活动时,以消费者的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为基础:(1)以消费者的喜好来确定市场的范围——市场的划分参考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是否满足某种需要(可替代性)的意见;(2)消费者的福利享受的程度和选择的自由度来认定市场结构或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即消费者能够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择还是他必须接受一个或数个特定企业所强加的条件。[5](p.56)
前者是确定认定垄断前提条件——市场的界定;后者是在特定市场上评价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具体方法。在具体案件中,消费者利益标准的运用,被细化为消费者福利分析和消费者选择权分析两条路径。
首先,关于消费者福利分析。消费者福利分析主要根据供需关系展开,衡量因素包括:价格、成本、质量。价格是消费者福利的一部分,支付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福利就越小。垄断导致价格提高、产出减少,使得消费者福利剩余向垄断者不公正地转移。价格一直是反竞争行为分析中的立足点,在反垄断案件中,当公司因为垄断行为将价格提高20%时,就会引起注意。
20世纪90年代,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提出了“单方效果”理论(Unilateral Effects Doctrine),指出,即使是小企业间的合并,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导致涨价,从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政府也应当对这个合并进行干预。[10]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是
反垄断法的首要关注点,因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中枢神经。“理论分析表明:与一个真正的竞争者相比较,一个垄断者势必会采用更低的产出率和更高的价格。”[2](p.74 )